電訊(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令
導言
在二零零三年一月十四日的會議上,行政會議建議,行政長 官指令應根據《電訊條例》(「條例」)第 39 條,制定電訊(電訊 器具)(豁免領牌)令(「命令」)(附件 A),從而整合及更新現 行豁免供私人使用、售賣或予以售賣而示範,以及輸入或輸出不 同類型的電訊器具須根據《電訊條例》(「條例」)領牌的規定的 七項豁免令。
理據
現行的七項豁免令(1)是自一九八一年起逐一制定。為反映科 技進展及市場發展情況,這些豁免令須予整合和更新。具體來 說,科技匯流消除了不同產品在功能上的分別,因此無需因應不 同器具的功能差異而保留多項豁免令。例如,無線電訊器具或小 功率器件現在都能提供無線區域網絡服務。第二,我們希望藉著 擴大豁免安排的範圍,締造有利營商的環境。因此,我們建議豁 免供私人使用並在新頻帶操作的無線電通訊器具、售賣幾乎所有 獲豁免的無線電通訊器具,以及輸入或輸出供私人使用的幾乎所 有獲豁免的無線電通訊器具。第三,我們希望藉此機會整理有關 的豁免安排,同時澄清凡使用電訊器具提供公共電訊服務,均須 受發牌規定所管制,以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這些豁免令包括
- 《電訊(模型控制設備)(豁免領牌)令》(條例第 106I 章);
- 《電訊(公共非專利電訊服務顧客)(豁免領牌)令》(條例第 106J 章);
- 《電訊(無線電訊器具)(豁免領牌)令》(條例第 106L 章);
- 《電訊(小功率器件)(豁免領牌)令》(條例第 106M 章);
- 《電訊(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顧客)(豁免領牌)令》(條例第 106N 章);
- 《電訊(固定電訊網絡服務)(豁免領牌)令》(條例第 106R 章);及
- 《電訊(移動地球站)(豁免)令》(條例第 106U 章)。
命令
命令的主要條文撮要如下:
(a) 第 3 條訂定條文,豁免有關非無線電通訊器具須領牌的 規定。
(b) 第 4 條訂定條文,豁免使用有關無線電通訊器具,以作 的士與的士服務控制中心私人通訊用途須領牌的規定。
(c) 第 5 條訂定條文,豁免有關無線電通訊器具(例如符合 命令附表所列技術準則的室內無線電話)須領牌的規 定。
(d) 第 6 條訂定條文,豁免有關作混合用途的電訊器具須領 牌的規定。
(e) 第 7 條訂定條文,豁免輸入或輸出已根據本豁免令其他 條文獲得豁免並供私人使用的無線電通訊器具須領牌的 規定。
立法程序時間表
立法程序時間表如下:
刊登憲報 二零零三年一月十七日
提交立法會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生效日期 由電訊管理局局長訂定
命令的影響
命令對政府財政和公務員並無影響。
命令符合《基本法》,包括有關人權的條文。此外,對生產力、 環境或可持續發展亦無影響。
命令將更新及精簡條例下的豁免安排,並放寬現行豁免制 度,有利營造一個活躍的電訊市場,令消費者及工商業得益。蓬 勃的電訊市場將鞏固香港作為商業樞紐的地位,同時促進其他經 濟活動的發展。
公眾諮詢
命令屬技術性質,目的是更新和整合現有的豁免令。電訊管 理局(電訊局)定期接觸業界人士,因此已考慮到最新的科技應 用及市場情況。
宣傳安排
我們會在命令刊登憲報時發出新聞稿,並安排發言人解答傳 媒及公眾的查詢。
背景
條例第 8(1)(a)條規定,設置或維時任何電訊設施(包括無線 電通訊器具)均須領牌。
條例第 8(1)(b)、(c)及(d)及第 9 條進一 步規定,管有、使用、售賣或予以售賣而示範,以及輸入或輸出 無線電通訊器具亦須領牌。
有關條文撮錄於附件 B,以供議員參 考。
條例第 39 條(載於附件 C)規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 藉命令豁免任何人士,使其免受條例任何條文管限。
現行的七項 豁免令是根據第 39 條制定,豁免供私人使用、售賣或予以售賣 而示範,以及輸入或輸出不同類型的電訊器具須領牌的規定。
這 些電訊器具包括無線電通訊器具(如流動電話及室內無線電 話),以及非無線電通訊器具(如電話及傳真終端機)。
豁免安排 的目的,是在符合使用者及顧客的利益及便利的前提下,締造精 簡及有利營商的規管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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