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
- 在香港,傳送者牌照用於批准提供設施為本的公共電訊服務,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可獲准在公共街道及未出租的政府土地上鋪設電訊線路及網絡,提供公共電訊服務。傳送者牌照持有人可按其獲批准的服務範圍,提供不同的電訊服務。自二零零八年八月,通訊事務管理局(“通訊局”)引入綜合傳送者牌照成為批准營辦商提供固定及流動電訊服務的單一發牌制度。現時通訊局不會再發出過往使用的傳送者牌照,即固定傳送者牌照及移動傳送者牌照,現有牌照則繼續有效直至其有效期結束。
- 綜合傳送者牌照是用於批准提供設施為本的電訊服務,持牌人可按其牌照指定的服務範圍,鋪設電訊網絡及線路提供對外固定服務、對內固定服務及 / 或流動服務。綜合傳送者牌照制度自二零零八年八月起實施,取代固定傳送者牌照及移動傳送者牌照。
- 過去,固定傳送者牌照用於批准電訊商提供固定對內服務及固定對外服務。現時通訊局不會再發出新的固定傳送者牌照,現有牌照會則繼續有效直至其有效期結束。由於部份固定網絡商的固定傳送者牌照已由綜合傳送者牌照取代,如你欲瀏覽固網商的資料,請在「牌照種類」同時選擇「綜合傳送者牌照」及「固定傳送者牌照 / 有限制固定傳送者牌照 / 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
- 移動傳送者牌照乃過往用於批准提供流動服務。現時通訊局已不再發出新的移動傳送者牌照,現有的牌照將則繼續有效直至其原有有效期結束。由於大部份流動網絡營辦商已獲發綜合傳送者牌照取代其移動傳送者牌照,如你欲瀏覽流動網絡營辦商的資料,請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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