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器電台牌照申請指引:
下述的航空器電台牌照申請指引乃依據《電訊條例》(第106章)第6(D)(2)(a)條發出。
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擬管有、設置及維持(或使用)無線電通訊電台的人
士,必須先取得牌照。因此,擬在民航處處長註冊的航空器上維持和使用無線電通訊電
台以作無線電通訊用途的人士,必須先向通訊事務管理局申請航空器電台牌照。
發牌準則
(1) 申請人須為中國公民、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居民或在香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
區成立的公司、或根據香港法律成立的公司,並以香港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
為主要經營業務地點。
(2) 裝置電台的航空器須取得民航處處長註冊。
(3) 電台的無線電器具須經民航處處長批准,符合所有相關的飛行安全規定。
(4) 有關航空器電台牌照的其他發牌準則,請參閱航空器電台牌照的一般條件和特別條
件。牌照樣本可在通訊事務管理局網頁http://www.coms-auth.hk瀏覽及下載。
須提交的文件和資料
(1) 由民航處簽發的航空器註冊證明書影印本。
(2) 如航空器屬公司擁有,公司的商業登記證及公司註冊證明書(如適用)影印本。
(3) 如航空器屬個人擁有,擁有人的香港身份證或護照影印本。
(4) 由民航處簽發的航空器無線電裝置許可證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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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牌照
申請人須把填妥的申請表格和所需文件以在申請表格內所註明的任何一種方式提交通
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申請表格可於通訊事務管理局網頁http://www.coms-auth.hk下載。
牌照有效期及費用
有效期:1年
收費:150元
查詢
任何 人 士如 欲 查詢 發牌 事 宜, 可
(1) 致電 2961 6282﹔
(2) 傳真至 3155 0986﹔
(3) 致函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13號胡忠大廈26樓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牌照組﹔或
(4) 電郵至 license.mob@ofca.gov.hk。
https://www.coms-auth.hk/tc/licensing/telecommunications/apply/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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